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