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