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