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5.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5.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二) 对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产品,免收相同检测项目的产品检测费。 (三) 在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应免于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管理体系的审查,并免收相应的工厂审查费。 (四) 认证产品不涉及单元变化的扩展或者不涉及产品变化的变更,不得收取批准与注册费。按规定无需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只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证… (五) 整机使用已经认证的零部件,不得重复认证并收费;关键零部件报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 认证机构受申请人要求,赴境外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四、 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你委应加强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标志受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检测和收费行为。同时,要科学合理划分产品认证单元,优化认证、检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取工厂审查费和监督复查费的人日数标准(略) 4.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