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五)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五)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五) 整机使用已经认证的零部件,不得重复认证并收费;关键零部件报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