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