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四、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四、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四、 收费单位收取上述费用应依法纳税。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