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六、 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 六、 5. 仅为更换证书,无需对认证企业和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 六、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取工厂审查费和监督复查费的人日数标准(略) 五、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