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三章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反欺诈监督管理与行业协作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行业反欺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致力于完善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一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指导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深入开展行业合作,构建数据共享和欺诈风险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开展打击欺诈的行业行动,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四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在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以下工作: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在保监会的领导下,指导辖区行业协会、保险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反欺诈组织,如设立或与公安机关共同成立反欺诈中心、反保险欺诈办公室等,完善案件调查、移… 第四十四条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保监会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多险种的反欺诈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集中管理优势,为保险行业欺诈风险的分析和预警监测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