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行业反欺诈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建立反欺诈监管框架,制定反欺诈监管制度;

指导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防范和应对欺诈风险;

审查和评估保险机构反欺诈工作;

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风险综合评级规则,对保险机构欺诈风险进行评价和监管;

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定期对行业整体欺诈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推动建立行业合作平台,促进反欺诈协作;

加强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合作、协调和信息交流;

普及反欺诈知识,提高消费者对欺诈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