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 第十二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