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