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