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