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本载容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