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以下称定点标志)。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