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营业执照;
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具有营业执照;
具有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
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
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