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