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