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目录 一级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