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