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