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一)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