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四、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四、 房屋: (一) 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