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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国家设立的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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