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组织制订和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工作;

组织起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组织制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管理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组织转化国际标准,开展对外标准工作交流;

负责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表彰和奖励。管理标准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