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提出医疗器械标准工作政策及标准项目规划的建议;
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复核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产品标准及境内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指导、协调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开展标准工作的培训、宣传、技术指导和国内外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
通报医疗器械标准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