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

设区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