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负责辖区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
指导、协调委托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贯彻医疗器械标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在本行政区域内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
负责辖区内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初审;
指导、协调委托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