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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做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相关的各环节系统改造工作。 第三十四条 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门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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