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