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