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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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