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