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