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