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