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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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