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