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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 第十五条 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七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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