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