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