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