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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 第十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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