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