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六条 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