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