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与发证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 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