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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定为一类、四类企业的综合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管理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生产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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