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