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对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第九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当比照本规范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 第十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销备案信息。注销报检企业备案信息的,该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第十一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备案信息。报检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备案、更改、注销信息,并打印相关信息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