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报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企业的公章印模;
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有多枚报检专用章的,应编号予以区别);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报检人员备案,应当提交《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
《报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企业的公章印模;
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有多枚报检专用章的,应编号予以区别);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报检人员备案,应当提交《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