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销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报检企业注销备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第十九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